法律问答

区域管辖是什么意思,区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2023-05-23 15:36: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地区管辖的含义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的诉讼制度。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是:便于在证据最集中的地方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证人就近参加诉讼;有效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便于防范和综合治理,减少犯罪。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院一审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 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发生管辖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等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