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重组与破产清算,两者有何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5-23 15:4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破产重组与破产具有下列区别:
    1、后果不同。破产重组后,如果重组计划顺利执行的,公司能够重新进行经营活动;而公司破产后,只能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2、程序不同;
    3、其他不同。
    法律依据:破产重组与破产具有下列区别:
    1、后果不同。破产重组后,如果重组计划顺利执行的,公司能够重新进行经营活动;而公司破产后,只能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2、程序不同;
    3、其他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破产重组与破产的区别:
    (1)破产重组后,如果重组计划顺利执行的,公司能够重新进行经营活动;
    (2)公司破产后,只能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