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后,谁承担债务

公司成立
2023-05-23 17:1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后,债务一般由企业来承担,如果企业无法完全清偿,则由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就债权人未受偿的部分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 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之前产生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变更后的投资人以其其他财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原投资人对变更后的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原投资人与变更后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原投资人责任的,原投资人不必承担清偿责任,否则不免除。
    原投资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后,可根据约定向变更后的投资人进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先由企业以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由投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一般由独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无法完全清偿,则由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