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公务员,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近期,单位领导开会宣布暂停执行1981年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理由是现在交通发达了,节假日和公休日全年都有100天以上了,不存在双方见不上一面的情况,要以工作大局为重,不要再请探亲假。这样的领导指示合法合理吗?

2019-05-21 20:49:2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保障局公布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一、享受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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