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主去世了,没有转让,其中一人失去了联系,该怎么办?

房屋产权
2023-05-23 23:2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及时报案解决的
  • 可以按照之前签订的合约来处理
  • 如果户主去世,应该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然后去公安机关代为补办户口本。《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
    一、 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公安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