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由于与某企业有业务关系,对方要求我方支付几万元押金,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发现此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我方要求与对方终止业务关系并要求对方退还押金,对方无法归还押金,我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裁定对方返还我方押金并发到执行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人员告诉我方,当地政府有要求,凡涉及到此企业的案件都暂停执行,此案告一段落。

2018-08-09 09:00: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你好,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
    (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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