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在幼儿园玩意外摔伤骨折老师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24 13:01: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小孩在幼儿园摔骨折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幼儿园发生意外老师会负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学校尽到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一、幼儿园发生意外老师会负责任吗
    1、幼儿园安全事故老师不一定有责任,具体如下:
    (1)若是事故发生时,老师在现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采取的措施不当,那么老师就有责任;
    (2)若是老师不在事故现场,那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究竟怎样才能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
    2、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环境;
    3、事故必须发生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
    4、事故必须与育人密切相关;
    5、构成事故必须存在学生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较为严重的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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