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后,其效力终止。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不等同于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后,将不再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下几种合同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