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2人担保,另外一个人找不到,被找到的另一个人,要负担全部责任吗? 还有,已过担保期,担保人还负责任吗?

2019-05-22 06:19:1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担保人的担保书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生效,除非担保人事后承认其所担保的内容。房产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担保的依据,因为房产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刑事责任是不能担保的。
    担保的解释权不应该由公司掌握,因为担保合同是公司提供的,只要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该以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为据。因此这个合同大部分是无效的。

  •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