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最近应聘了一个职位,夜班,公司让下午7点上班到第二天8天?公司这样做对吗?

2023-05-26 08:12: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国家规定单位一般需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该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法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4小时。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我国工时制度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实行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办法;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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