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学生在上课时,被同学拖凳子被摔严重,校方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26 08:5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的,其监护人要赔偿。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学校有过错,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生课间嬉闹导致受伤的,由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承担责任,同时学生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的职责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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