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如果他人姓名已经提前注册未商标,那么后使用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构成侵权他人商标权;如果他人姓名并未注册,则未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的,属于侵犯他人
姓名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
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