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亲属或者是律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以后7天内回复是否同意申请,决定取保候审的,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