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可以去医院查老婆的医院记录吗?

2023-05-26 15:4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是什么情况,有没有病人的住院病例
  •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入院记录应当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并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初步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最后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病程记录属于患者可以复制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