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
1、公安机关提供的报警记录,以及受害人或被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调解的记录;
2、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
3、侵权人的认错书、悔过书、保证书等;
4、近亲属、邻居、路人的证人证言;
5、其他证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