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别人申请执行,冻结银行卡欠款,但还没有扣除,扣除需要多长时间?另外,如何解冻冻结的银行卡,会自动解冻吗?

债务追讨
2023-05-27 08:12: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普通逾期是不会冻结银行卡的,通常都是严重逾期被起诉后,又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下资产,那么银行卡才会被冻结。强制执行资产所得的现金会被拥有偿还债务,只会给执行人留一点生活费。
    要是没有可执行的资产,银行卡被冻结也没法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可以中断,等有能力还款再继续执行。要看情况的,一般多次逾期的话,少则7天,多则3个月都有可能会被冻结,具体要根据持卡人的使用情况判断。
    持卡人因为未按时还款逾期或多次套现导致的信用卡被冻结,通常只要你致电信用卡客服中心说明情况,进行解冻即可,如果逾期情况不严重,只要信用卡中心确认了您欠款还清了,会马上为您办理解冻,解冻后您的信用卡就可以使用了。
    而对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处理,根据央行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载明,不良信用记录最长保留时限为5年,但是个人征信报告中只会显示信用卡,24个月的记录,建议,在激活卡片后至少保持活卡状态2年,以免不良的信用记录对以后申请信用卡或者个人贷款带了负面影响。
    诉讼没有保全的情况下,判决生效申请执行后会被冻结银行账号。这个时间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债权人在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在受理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对欠款人的账号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银行卡被冻结了一般一年自动解冻,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冻结手续还可以续行,但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申请执行以后一周冻结银行账户。
    1、一般法院受理后会在一周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账户需要的条件如下:
    1、银行卡是信用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
    2、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给制定透支份额,当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
    3、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被冻结,一个是错误的帐户冻结,这意味着银行将在银行交易时错误地向存款人帐户提供更多的钱,然后银行可能冻结更多的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