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征收补偿安置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
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