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为债务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债权人来对欠款进行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和欠、还款的情况;而另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不存在借款事实,或者已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