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证处丢失档案,追究什么责任

2023-05-28 00:3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档案员丢失档案承担什么责任需根情况而定。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罚款下限,500元罚款上限,100000元。
    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由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它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等各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 丢失档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档案违法。由于档案的不可再生性,丢失档案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失是无可弥补和无法估量的。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
    1.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
  • 法律分析:如果将档案丢失,除承担继续补办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的精神损失。人力资源部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