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执行和解房子给我,过户期间别人还可以查封该房屋吗。

2018-08-09 10:12: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实践中,不得查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已就不动产买卖达成协议;第三人已经支付买卖不动产所应付的全部价款;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所买受的不动产;第三人对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没有过错。
  • 法院已经查封了房产的情况,继续查封的情况还要分是不是同一个法院。如果不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就依照法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是同一个法院,一般业务庭之间会相互沟通,把案件移交给同一个法官审理。
    若没有移交给同一个法官,业务庭法官会相互沟通,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次查封,法官还是很会替当事人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拍卖,竞拍到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  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价值;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  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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