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xxx人,我的亲生父亲已经去世了,母亲在我身边和我一起生活,现在家里生活不富裕,母亲生活压力很大,各方面花销也很多,但是我想让母亲减少抚养我的压力,想通过法院指派一位监护人来继续抚养我。请问这样向法院是否可以重新为我指派一位监护人

子女抚养
2023-05-28 10:34:1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前夫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母亲可以变更孩子监护权,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申请变更监护权首先应在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变更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判决。法律依据:申请变更监护权首先应在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变更请求。
    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