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维修基金交了但是查不到,开发商说是房管局的问题,房管局说开发商没交

开发商违约
2023-05-28 12:1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卖方业主没有交维修基金可以要求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应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房屋维修基金的申请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