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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就业有下列影响因素:
1、残疾人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2、残疾人本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能否胜任工作;
3、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体系的完善、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法律依据:残疾人的就业有下列影响因素:
1、残疾人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2、残疾人本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能否胜任工作;
3、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体系的完善、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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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残疾人自身受教育水平、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2、残疾人本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能否胜任工作;
3、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体系的完善、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等。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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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比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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