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教育合同类的退费问题

消费者维权
2023-05-28 15:1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一是招生广告或服务合同约定“无效退费”的,消费者主张全额退款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二是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公平原则教育机构应退还部分服务费用。三是消费者实际接受教育服务并不能证明所受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价差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四是消费者和教育机构就教育服务的内容、数量和价格各执一词的,对有证据证明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退费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需要看合同是否对此有所约定。因此,退费要具体分析,考虑学校是否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以及退学行为是否会给学校带来损失等,按照公平原则确定退费的比例。有的地方物价局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规范退费行为。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法律分析:在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相关的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教育机构同意退费,但是要求另行扣除一定数额服务费的情况。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扣除已上课程培训费,剩余本身就不多。
    消费者单方要求解约,可能还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再扣一个相对大额的服务费,不仅不能退费,可能还需要向教育机构补钱了。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教育机构要求退费先行扣除全部服务费,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明显不合理。
    如果是教育机构过错导致退费,消费者一方无需另行支付服务费,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