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不一定可以起诉离婚。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双方可以在补办离婚证后再带着离婚所需的其他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男女二人是在上述时间之后才构成事实婚姻的,则不能起诉离婚,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