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进门费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合理,擅自加收费用不合理。业主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随时进出其依法所有房屋。
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