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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第三方车祸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人社保《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为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本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车辆造成的,工伤职工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