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估是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交通事故受害者残疾等级的鉴定活动。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估的,应当在治疗结束后(或者病情稳定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统一适用《人体伤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后者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果之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新标准实施后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