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地车辆在当地违章,能否在其他省份处理违章

2023-05-29 07:4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异地车违章可以在本地处理。在本地违章,带上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去当地交通队处理,本人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章时,应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现场被交警抓住违章开了处罚单的,必须在违章所在地处理违章。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
    违章的行为有哪些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离带掉头、转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车辆违章是可以异地处理的,但是只限部分省市,例如:四川省、贵州省、北京市、上海市等。一般是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或者是找正规的三方机构,也可以通过邮政代缴违章罚款的业务进行处理这四种常用的方式。
    根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具体为方法有:
    1、本人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前往。
    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最常见的处理办法,其弊端是手续繁琐、过程复杂。
    2、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朋友,请朋友代办。
    3、通过一些开展了异地违章代办的车友俱乐部或其他相关经营机构办理,这些代办机构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代办前要与车友俱乐部或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通过邮政代缴违章罚款的业务。开展邮政代缴异地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后,将使车主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异地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为车主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 车辆违章外地可以处理,其一般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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