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大腿粉碎性骨折是否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索赔
2023-05-29 09:3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伤者职工小腿骨折的可以做伤残鉴定。在工伤的情况下,伤者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经治疗后,出院或者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被鉴定人身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是不一定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当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稳定后有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工伤后,不是一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的,则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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