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每个月不准时发工资,问老板一拖再拖,我是2017年11月头提出辞工,2017年12月3号老板就正式通知我不用上班,至今2017年11月工资都没收到,问了还是拖拖拖,请问我可以去劳动局维权吗?劳动局会受理我这样的情况吗

2019-05-22 18:40: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很多种情况
    1. 如果是上班时因公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老板不仅要全额给付工资,还可以按工伤申请保险赔偿(一般都有工伤保险)。
    2.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同样属于工伤。
    3. 如果不是上述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具体的工资事宜可参考劳动合同,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注意是当地最低工资,不是劳动合同里的工资)
    4. 如果没有受伤只是去处理事故,法律上对事假没有规定最低工资,因此老板不给工资并不违法。
  • 扣工资是涉嫌违法行为,应该先去劳动局投诉,如果劳动局认为是否有争议,才去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
    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但遗憾的是,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仲裁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此种现象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尺度的不准确,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法》本身在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被直接规定在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章节中,仲裁委员会便很容易将仲裁时效作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个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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