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父母在遗嘱中规定由女儿继承,女婿可以分割吗?该遗嘱是否一定要公证?

2018-08-09 10:5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法律上对遗嘱确认程序的缺失,致使公证无法进行。目前,尚无一部法律规定遗嘱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机关。只有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产生异议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对于非诉讼的遗嘱效力却无处可申请确认。而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遗嘱是否有效,只能凭借《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认定遗嘱继承权一个环节来操作。如遇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公证处将无法移送遗嘱确认机关确认。
    又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公证处也就无权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他们:告知期届满,其利害关系人未主张权利,视为其对遗嘱无异议而依法确认遗嘱效力。
    据悉,目前有的公证处还是以公告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没有法律赋予公告权,公告的效力就得不到保障,公告期限届满,并不能达到视为被通知到,或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效果。
  • 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