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必须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记录,在后续的赔偿中都是属于相关的证明材料。若是私下调解不通知保险公司,很难获得理赔。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
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