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担保期限已经过了3年了??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2019-05-22 20:16: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时保证人的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7、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一)担保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无约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或者约定的的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均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担保期间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定担保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担保的担保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担保期间的变动,须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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