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和孕妇离婚并不一定要赔偿,只有在男方出现法定需要进行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时才需要赔偿。法定的情形有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才需要进行赔偿。若无上述情况,女方要求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