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学生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被殴打受伤,错误全在打人一方,如何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30 18:1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殴打他人的行为除去正当防卫之外都是违法行为,而不论殴打的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 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殴打他人的,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看被害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以上,即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是入罪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 看鉴定结果吧,如果构成轻伤了那就是故意伤害罪了,就要判刑了。如果轻微伤之类,可能会治安处罚或者治安拘留
  • 法律分析:学生在校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相互殴打受伤,中学未尽到对学生依法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学生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
    其次受伤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上学、回家途中不包括在内。再次实际遭受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最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即未尽到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