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江苏苏州就业未交公积金了,有半年多了,可以提取当地公积金吗?

社会保险
2023-05-31 06:40: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等情形可以提取。
    法律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等情形。
    法律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 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本人自离的可以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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