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孩子在学校无意碰到同学,鼻骨骨折我想质询一下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31 10:5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儿子在学校里被同学推了受伤了,受伤同学的家长应当先找推倒孩子的同学的家长进行协商,要求其为推人行为进行赔偿,之后找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了的,家长可以与对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问题,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被打孩子的家长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情形: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受到的人身伤害。如果学生是为了学校的荣誉而受伤,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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