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流程如下:
1、收养人需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领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领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准备好证明材料后,就可以递交给领养登记机关了。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孩子手续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