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在以下情形下承担责任: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清算;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合,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