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拖欠工资,约1w,约3~6明员工,金额在5w老板联系不上,之前工作单位已被卖给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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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公司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到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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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拖欠工资的维权方式:当事人可以与公司再次就
劳动纠纷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且当事人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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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问题,很有可能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首先需要了解具体情况,然后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单位调解,由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出面,调解工资拖欠问题;
2、如果调解也没有结果的,建议向
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在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员工不能去管辖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4、至于你说的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问题,这个需要你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谈到这个问题。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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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