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违反公司纪律被辞退能否提出赔偿?

无故辞退
2023-05-31 19:3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和纪律被无理由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度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中若员工违法纪律,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不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具体如下:
    1、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3、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5、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那么工作1年是可以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企业中若员工违法纪律,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不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具体如下:
    1、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3、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5、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那么工作1年是可以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