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6-01 09:42: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 我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现行刑法对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规定: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