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二审判决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用大量在一,二审法院拒绝调取的证据提起再审,并且根据证据完全可以推翻原判决,二审法院在受理后,已经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终止原判决执行,所以当事人也就未向法院交款,同时法院也没有通知当事人应当交款,如果再审中不能停止执行,法院应该按规定通知当事人,但是法院在执行庭为什么违背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执行前故意不通知被执行人而到银行划款,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法院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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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供: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等),建议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法人证明、委托
代理书等)。
一般还需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最好有:书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电话、住址等;
到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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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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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设立的
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其它应当有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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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