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没交暖气费,热力公司还没通知,暖气停了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3-06-01 14:2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暖气可以中途报停。
    但是已经交过的费用是不退的。
    取暖费不交必须报停,如未报停则视为事实用热,需要继续缴纳供热费。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办理停暖需要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热力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
    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第三十二条 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 如果不交暖气费,半个月或一个月后会被供暖部门自动停掉。
    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就和电费水费一样,是消费者与供气化司的协议关系。以抚顺为例,如不想使用暖气可以是申请报停,报停流程如下: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法律依据:《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热,实现城市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人格化,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 暖气费收缴方式:
    (一)收缴暖气费的凭据为经供用热双方核定盖章的《职工暖气费承付单》。《职工暖气费承付单》由供热单位提供,经用热户所在单位确认。有争议的用热户由供用热双方共同重新核实认定。1999年经供用热单位共同核定的《职工暖气费承付单》,以后逐年延续有效,如有变动,由用热单位负责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二)各用热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交清当期暖气费,不能按期交纳的用热单位,须向供热单位提出分期付款计划,经供热单位同意并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分期付款。
    (三)代收用户暖气费的产权单位必须对供热单位负责,按要求将用户暖气费及时交付给供热企业。
    (四)陈欠的暖气费应在本年8月底前结清,不能按期结清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签订还款协议,对拒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单位,供热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欠。
    (五)市财政承担的公建及所属职工的暖气费由市财政局统拨给市供热办,市供热办与供热单位核定后,直拨给相应的供热单位。市财政开资职工个人承担的暖气费由市财政局开资的一级户单位进行核定,并于每年
    9、10两个月从工资中代扣统一直拨给市供热办,再由市供热办审查无误后,直拨给相应的供热企业。上述两项暖气费由市供热办对供热单位全过程监控使用。
    (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居民的暖气费,由市民政局统拨给市供热办;市供热办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进行复核登记,确认无误后,将暖气费直接拨付给相应供热单位。
    签订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四)项的下岗职工的暖气费,由市就业局统拨给市供热办;供热单位凭收取的由市就业局开据的证明统一到市供热办登记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市供热办将暖气费直接拨给供热单位。
    上述专项暖气费的拨款时间和比例为:每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别按25%比例拨付到位,其中,1999年分10月、12月两次付清。
  • 暖气没报停没交暖气费,会由当地供暖部门催收,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以临沂为例,根据法律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扩展资料: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
    临沂市政府——临沂市供热条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