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开庭,裁定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