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这里是洪山区XX街XX村XX号是一家小型商务宾馆。现在面临城中城改造要拆迁,拆迁办不和我们谈补偿事宜,他们直接和房东谈补偿,并且信息不公开,我们宾馆无法得到补偿该怎么维权?望律師给予指导!谢谢!

2019-05-23 09:59: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小产权房被拆迁了,不一定能够获得补偿,可以获得补偿的小产权房分为下面两种情况: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归于履行了批阅手续的房子,可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本集体民过程中私行扩展了销售目标。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因而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确定所涉房子的权是归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许归于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分配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归于违法修建。
    关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迁违章修建和超越同意期限的临时修建,不予补偿”的规则。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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