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租赁房屋

房屋租赁
2023-06-02 10:12: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当事人死亡,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3、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
    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归于无效了。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使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使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4、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法律分析:租赁房屋中一方死亡的处理如下:出租人死亡的,租赁房屋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该所有权的变动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承租人死亡的,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约继续承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