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和其它股东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