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医院取药房给我们拿错药怎么办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6-03 16:5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院拿错药如果造成患者的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医院拿错药了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 法律分析:
    1、药房给患者取错药了,如果患者或药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更换即可。如果双方均为及时发现,且患者不幸服下了错误的药物。那么从客观情形来看,药房工作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患者应当承担未核对的部分过错。根据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再乘以本次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损失,即为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2、药房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患者因错误服药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予以承担。但是该承担的费用,还应按照药房对于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后所得的数额方为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实际给付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